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国务院委托省政府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浙土字A[2023]-0009号《 浙江省建设用地 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杭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潘曹街(西浦路-浦沿路)项目,土地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东至浦沿路,西至西浦路,南至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三区块扩点(五期)项目、西浦-富前地块环境提升整治项目、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幼儿园、浦沿小学临时停车场、新浦苑、杭州杨家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北至西浦-富前地块环境提升整治项目、杭州杨家墩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浦沿街道杭州杨家墩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872公顷,其中耕地0.020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公顷,住宅用地0.167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政函〔2020〕7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政办函〔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调产安置参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确定;货币化安置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执行;迁建安置面积按照所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9520993                 监督电话:89520953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